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离婚后夫妻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1 02:18: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简要描述: 关键词: 刑事司法/重大现实问题/刑事法治 北京知名律师(lvshi),北京著名律师(lvshi)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

  关键词: 刑事司法/重大现实问题/刑事法治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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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盛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储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内容提要: 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除离不开刑事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现代化外,还有赖于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和切实保障。审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有以下重大现实问题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刑事司法解释问题;二是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问题;三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问题;四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问题;五是刑事和解制度问题;六是重点领域的热点犯罪问题,如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与防治等。 一、前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刑事立法是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刑事司法则是刑事法治运行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当然离不开刑事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现代化,因为它需要一套规范刑事法治活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不过,这套规则的设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切实遵循,既应当来源于刑事司法实践,又必须经由刑事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因此,没有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和切实保障,也不可能真正取得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审视当今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重大现实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二、刑事司法解释问题 刑法解释论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来的刑法学术研究中,对该领域的研究有逐渐升温的趋势。尤其是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的不断出台,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而刑事司法解释无疑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全局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和环节。刑事司法解释既与刑事立法紧密关联,又与刑法的实施联系在一起,它可以说是连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桥梁。数十年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实践既在贯彻刑事立法精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出现了不少广受诟病的问题。例如刑事司法解释文件与一般司法文件界限不清、解释权配置体制不合理、越权解释较为普遍地存在、生效时间的规定不科学、失效时间不明确、制定方式和修改方式不规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定程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等等。刑事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已经成为我国加强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仅就其中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实施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越权刑法解释及其防止对策问题略陈管见。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越权刑法解释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越权刑法解释,是指超出了法定解释权限的刑法解释,即本来有解释权,但超出了权限。质言之,这种越权是“越解释权”。广义的越权刑法解释,除了包括狭义的越权刑法解释外,还包括无权刑法解释,即没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刑法所做出的解释。易言之,这种越权是“越其实有职权”。具体来说,越权刑法解释包括有解释权的机关做出的违背解释规则的解释和无解释权的其他机关做出的解释。越权刑法解释又可相应地分为越权刑法立法解释和越权刑法司法解释两类。仅就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越权刑法司法解释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2)违背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其一,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以犯罪论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足球“黑哨”事件所颁发的通知①。其二,将有罪的行为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其三,改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其四,改变法定刑设置。其五,改变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适用制度。(3)最高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发布的刑法解释性文件。“两高”内部各业务庭(厅)室均无权以各自的名义对外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文件均属于越权解释。、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刑法解释性文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并不具备发布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由其进行的刑法解释也属于越权刑法解释。越权刑法解释产生的原因,既是因为立法的抽象性与司法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无法彻底解决所致,同时也是因为我国目前对刑法解释权缺乏应有的制约。 我们认为,越权刑法解释尤其是越权刑法司法解释是类推制度废止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大敌人。对于越权刑法解释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1)立法机关坚持细密刑法立法观和超前立法观;(2)立法机关及时行使刑法修改权;(3)最高司法机关及时行使司法解释权;(4)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只能以最高司法机关的名义发布;(5)以法律的形式对刑法解释的制定程序进行规定。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案:一是制定《法律解释法》,对包括刑法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问题做出统一规定②;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新的《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除了对法律解释的权限作出规定外,还对各类法律解释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三是在《立法法》中增加关于司法解释程序的规定;(6)建立完善的刑法解释撤销机制。应当对撤销越权刑法解释的提请主体、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