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以恋人名义购房 出资不明属共有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2 00:39: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现在,越来越多的都市年青人在恋爱期间,大都会提出共同买房以兑现“双宿双飞”的爱情誓言。实现了誓言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双方分手,曾承载“甜蜜”的房子往往会成为矛盾与纠纷的焦点。恋爱期间双方买房应该注意什么?恋爱双方分手,究竟该怎么处理这套房屋(fangwu)?最近一些网友经常咨询这类问题,在此提供一些案例和建议,以供各位参考。

  案例一:

  张某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商议婚嫁事宜。后来,张某以女朋友赵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款15万余元,剩余房款60万元以赵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

  在买房过程中产生的首付款、房款、律师费、登记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票据均在赵某手中。但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双方各归还贷款10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定二人在恋爱期间为买房所支付的房款为共同出资。

  律师分析:

  律师:张某与赵某在恋爱过程中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形成共有财产,二人应按照在购买房屋过程中的出资比例及房屋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房屋首付款的支出发生在二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自己单独支付,应认定该款项为双方共同支出。二人各自偿还贷款支出的款项应为个人支出,数额大体相等,所以应按等分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和贷款人均为赵某,从生活方便和照顾女方的原则,应确定房屋归赵某所有,贷款由其负责偿还,由其向张某支付补偿款。

  案例二:

  赵亮和孙倩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8万元(其中男方6万,女方2万)作为首付款购买某处房产,购房合同中写明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各占50%,之后以男方为贷款人办理按揭,由男方按月缴纳余款(总房款为20万元)及利息,现两人分手,对房产应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女方要求评估房产后,按其占有的50%的产权对房屋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女方所占有的产权实则为自己对其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因结婚目的并未达成,主张撤销赠予,退还女方的出资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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