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医疗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9 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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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问:
  我和部队军官王某于1992年5月份结婚,2003年10月份,王某在执行部队任务时,不幸伤残,事后,王某共获得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23万元。现在王某已转业,要与我离婚。请问,我可否要求分割这23万元的财产?
  答: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23万元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故李女士在和王某离婚时不能把这23万元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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