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房的判决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4 01:32:15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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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的吴先生来电称:1999年我经人介绍与马某相识并结婚。 我在一家机械厂工作,1996年我们结婚前,我就住单位分给我的房子,每个月向厂里交房屋租金。承租人写的是我的名字。我和马某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至于感情彻底破裂,离婚诉讼。开庭时,我提出房子归我继续使用,但马某也提出要求继续使用该房。请问,?如果房子判给我继续使用,我是否还要给马某一定的补偿?

  答复:

,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首先肯定了离婚案件中对公房使用、。至于吴先生提出的房子是否能判归自己使用的问题,那要看女方对该房是否也有承租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吴先生的夫妻关系已存续5年以上,所以吴先生同其妻子对该房都享有居住权。: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不过,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可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以吴先生另行租房所需费用为基础计算,补偿数额会因各地地区差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不同。 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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