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电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8 13:30:15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深圳市大通电脑有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应东莞连锋电子有限公司的要求,分三次转付货款到深圳市恒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帐上,然后再转付到宇新电子有限公司账上。

  【双方争议】:

  后深圳市大通电脑有限公司以宇新公司未收到货款起诉连锋公司,以深圳市恒宏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为由,。

  恒宏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企业法人执照、支票、发票、委托加工合同、税金收据等作为证据。

  针对原告大通电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提出以下答辩:原被告双方存在当场结清的现货交易口头合同。双方的交易是分三次完成的,假设原告一直未曾受到被告提供的货物,是不可能在第一笔交易结束未收到被告的货物时,还继续支付此后两笔交易的款项,因为其中的风险是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预见和规避。因此这可以说明被告是按双方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供货义务,正因为有此项前提作为基础,双方才能继续合作。而且,被告恒宏实业有限公司既不认识宇新公司(事实上,宇新公司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虚假公司),也没有与连峰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被告与两家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也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但是原告提供的4张增值税票倒是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直接购销贸易关系。同时,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可见原告就双方之间的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申报。在税收实务中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都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进项税额必须是已经付款且已经到货为前提方可抵扣,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收入库后,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后,才能申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原告未收到被告的货物,税务机关是不会允许原告将涉案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否则,是违反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此点已强有力的证明原告已收取被告的货物,且已将货物进行了再次的流转或增值。

  【审理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答辩,原告深圳市大通电脑有限公司最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