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07 00:25:15


  日前,土地补偿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将多领的土地补偿款4623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交清。

  桂林卫校新校区规划建在雁山镇竹园村。在该项目的征地过程中,被告刘某连在丈量其土地时登记名字为刘某连,但在土地款补偿及分户清单上所列的名字却是被告刘某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同一宗土地上,刘某连重复领取土地补偿款46238元,征地小组和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发现后,多次找被告做工作,要求其退回多领的补偿款,但二被告置之不理,不予退还。立案之初,主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做工作,告知他们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并告知不予返还的利害关系。谁知被告非但不听,相反,还在起诉前将自己名下账户内的全部银行存款取走,强制措施。:被告刘某连、刘某英返还原告雁山镇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62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执行法官第二天就找到被执行人刘某连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他们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及由此给征地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可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几天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将多领的补偿款及诉讼费、,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