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中的容忍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9-11-25 08:51:15


  问:我家住长宁区,2007年夏天,因为天气炎热,邻居们纷纷安装空调,我家也安装了一台,烦恼随之而生。因为我和老伴都上了年纪,经常需要开窗通风,但是楼下的空调排出的热气经常伴随着苍蝇蚊子一块涌进来,让我们不甚烦恼。我觉得楼下邻居空调安装的位置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我和家人正常生活的权利。于是,我找到楼下邻居进行交涉。但是,他们以住宅设计局限为由,拒绝改装。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权。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不动产的相邻权一方行使其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所享有的、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以确保其居住环境不受侵害的权利。依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不得妨害相邻方的房屋或者其他工作物的通风、采光的义务。

  本案中,您应当首先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邻居家空调室外机的安全性、安装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如果确因安装违规,起诉,请求对方排除妨害,但如果是因为楼房本身设计局限,邻居家没有其他更合适的位置安装空调,您也要暂时容忍。而且,鉴于您家里也安装了空调,也应该对邻居家安装空调尽一定的容忍义务。

  相邻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考虑如何最佳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相邻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