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基本职能监事会

发布时间:2019-08-08 11:20:15


  简述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基本职能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董事会

  代表股东的利益,对最高层管理人员决策的争论做出裁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股东大会对董事有撤换和罢免权。

  监事会

  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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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说的很清楚: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 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