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间接收购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7 11:59:15


  我国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连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越来越吸引国际资本,外资并购国内公司日益增多。其中,上市公司更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而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前立法模式下,外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本文结合本所近期经办的一起外资收购某上市公司的国资大股东项目,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实务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一、关于收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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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公司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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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夤?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

  聘请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七)转让协议逐级报批

  在转让协议签订后,。

  三、外资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