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是推进重组的必由途径

发布时间:2019-10-10 07:21:15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辨析”专题研讨会上指出,中国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推进资产重组认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今后将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同时探索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径,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番讲话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响,当天开盘后,众多的ST股票和其他具有资产重组题材的股票的市场表现相当活跃。此举一方面可以减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加市场化因素,强化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成分,挤掉泡沫和水分,从而有利于大力推动实质性资产重组,严惩虚假、恶意重组,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资产重组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可以加紧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健全公司退市制度,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培育和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行。

  上市公司购并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永恒的题材和关注的焦点,其化腐朽为神奇、改天换地的作用更为市场各方参与者所称道.我国一批上市公司曾依靠购并方式,脱胎换骨,焕发青春,并重新驶入了规范、稳健发展的快车道。可见,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严厉打击虚假、恶意重组,,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认为,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正是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的必由途径。

  1、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完成重组一年后,可以申请增发新股或配股。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享有再融资的权利,以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这一鼓励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举措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该规定出台后的4个月,已有18家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实质性重组数量大为增加,例如,爱使股份作为我国目前仅有的5家全流通股的上市公司之一,颇为引人关注。作为中国股市独特的“三无概念股”,引起收购人的最大兴趣就是收购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采取市场化行为,既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实现“买壳上市”,与国际规则靠拢,又可以避免政府非市场行为的介入,淡化行政干预色彩,强化市场因素的作用。所以,尽管从二级市场进行要约收购的成本比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成本要高,但自从1994年以来,围绕爱使股份的控制权之争就从未停歇过。2000年爱使股份举牌就是一种市场化的资产重组行为。

  《通知》把过去资产重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证监会不参与任何公司重组方案的设计和批准,并在现有法规条件下,。,消除行政审批制带来的弊端,,,,,,,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和效益。

  2、要约收购可以加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

  要约收购可以加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加收购行为运作的透明度,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证券法》对收购人持股达到5%及以后每增减5%进行报告、公告的内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80条规定项载明以下具体事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在投资者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若继续增持股份的,须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券法》第82条规定了收购报告书须载明的具体事项,包括:“(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的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证券法》中对于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内容所作的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收购人信息披露时的随意性,增加信息披露的力度和强度,促使投资者可以全面、详尽地了解购并事件的真相,以尽量避免收购各方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全面要约收购不予豁免

  过去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引致。最近,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这种状况一般是当事人协议终止股权转让合同。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为了规避30%的转让比例限制,大多数公司持股比例普遍在30%以下,或两家关联公司共同持股,可谓煞费苦心,设计巧妙。管理层日前指出,在颁布《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暂行规定》以后,除了国家重点企业或项目外,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有利于促进并购方式的市场化、股份转让的市场定价和资产重组信息的全面及时披露,并且有利于促进战略性并购活动的开展。可以预见,通过发出收购要约这一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收购,是未来中国并购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