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0-10-24 00:42:15


  新行政诉讼法在第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增加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那么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呢?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中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怎样的

  1、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提出答辩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2、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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