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和集中:股权结构哲学

发布时间:2019-08-03 1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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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股权结构至少应具有以下特征:不仅能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而且能保障公司绩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调节或者适应非股权结构因素,保障公司市场战略的实施。在否定了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后,似乎只有一条途径——适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即股东均衡型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注目的证券市场之一,但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却没有随之大幅提高。根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步,显示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滞后,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可能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由区域性市场向全球性市场跨越的一大障碍。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滞后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股权结构问题也许是一个切入点。

  按照现代公司理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构成、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的异质性,从而导致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效果的差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影响到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一股独大”之弊

  根据国际公司治理学界公认的对控股权限的界定:50%为绝对控股界限,20%—25%通常被认为是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限。根据这个标准,相关统计显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的2005 年,沪深两市1289家上市公司有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65%,只有260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45%。而其中1289家样本公司中,被单个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占了将近80%,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为61.43%。

  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2008年6月,从表面上看,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分别仅有22.87%、18.29%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的公司占比分别高达 84.95%、86.52%,而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两市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占比却分别高达77.13%、59.83%,这就意味着绝对控股的公司有所减少,但相对控股的公司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