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19-11-24 06:46:15


  精神病人立下一份遗嘱,这样的遗嘱有效吗?也许绝大多数人都会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无效!然而,一份精神病人出具的遗嘱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给人们带来了警示:法律程序,万万省不得!

  一位精神病老人立下一份遗嘱,对于这份遗嘱的效力,遗产继承人争执不下,。那么,精神病人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精神病人留下相反遗嘱二份

  现年55岁的吴晓梅,是上海国棉某厂的退休女工。吴晓梅只有一个哥哥,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名叫吴晓军。吴晓军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是太好,作为妹妹,吴晓梅很想给予哥哥更多的照顾,只是兄妹居住两地,无法朝夕相处,平时也只能靠相互问候表达彼此的关心,兄妹感情倒也深厚。

  吴晓军与妻子周心怡婚后没有生育儿女。周心怡的弟弟周兴江也居住在无锡市,两家相距不远,自然能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周心怡与弟弟周兴江的关系也十分亲密。

  1999年7月9日,吴晓军突发精神病,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一个多月,病情稳定后出院。医嘱嘱咐,吴晓军不能受精神刺激。

  出院后,经过精心调养,吴晓军精神状态逐渐好转,这让吴晓军的家人感到十分宽慰。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吴晓军的妻子周心怡随后病倒,而且经医生诊断,来日不多了。由于身后没有子女,吴晓军夫妻经商议后,决定对一直照顾他们的吴晓梅和周兴江作出交待,遂于2001年7月26日共同立下遗嘱一份,明确无锡市房产归周兴江继承,上海房子拆迁款全部归吴晓梅所有。立下遗嘱后,夫妻二人还请居委会盖章并由见证人许小雅、刘静签字。

  2002年3月,周心怡病逝。妻子的死亡,给吴晓军以沉重的打击,吴晓军的精神状态也每况愈下,不久旧病复发,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于2002年7月31日再次入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吴晓军一人在家中静养。

  2002年12月17日,吴晓军给吴晓梅写了一封书信,信中明确了其死后无锡的房子不给周兴江这家人,而改为由吴晓梅所有、处置。吴晓军本人在该书信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具体日期,讲明2001年7月26日的遗嘱由于没有公证,没有法律效力。

  此后,吴晓军的病情反反复复,多次住院治疗,一直没有痊愈,病情诊断结果均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特别是从 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住院时间长达七个多月。其间,居委会于2003年10月29日出具证明,同意由周兴江承担对吴晓军的监护责任。、吴晓军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