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惹祸 主人担责

发布时间:2020-08-08 11:00:15


  【案例一】

  饲养狗未加看护,流浪街头伤及行人,,判决狗的饲养人一次性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008年10月17日上午,原告李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关清真寺巷口骑自行车上坡时,被狗碰倒受伤,原告随即找到狗的饲养人张某,张某陪同李某到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500元,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右手腕克雷氏骨折。后李某又到张家口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也被诊断为右手腕克雷氏骨折。事故发生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后,,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

被告张某虽对其所饲养的狗将原告撞倒受伤的事实不认可,但事后被告陪同原告去医院治疗,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到派出所参加调解,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实了所饲养的狗将原告撞倒受伤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精神受损害的证据,;对原告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依据法律相关规定,。

  【案例二】

  康保县女中学生赵某骑车回家时,被突然窜出的一头猪撞倒,车损人伤,猪也死亡。她状告猪主人要求赔偿损失,却被猪主人反告。

  去年8月6日下午,赵某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一片树林时,突然从树林中窜出一头猪撞在她的自行车上,赵某当即摔倒,不能站立。这头猪在跑了一段路后倒地抽搐。赵某经医院诊断右膝关节韧带撕裂伤,共花去包括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943元。于是,她起诉猪的饲养人任某要求赔偿。任某认为赵某对自己骑车撞猪的后果能够预见,作为饲养人她不应当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赵某赔偿骑车撞猪的损失。

  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猪的饲养人任某由于对其饲养的生猪疏于管理,造成赵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任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43元。任某因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反诉请求,。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案中,动物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所养动物流落到街头伤及行人,因此,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