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打官司遇身份尴尬

发布时间:2019-08-08 17:59:15


  丈夫遇车祸被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成了“植物人”,无法打官司索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为法定代理人,。近日,,依法作出判决,“植物人”一审获赔近28万元。

  车祸:农民工被撞成“植物人”

  2008年2月16日22时,从浦北县安石镇到南宁打工的秦先生在安吉大道上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结果被韦某驾驶出租车撞飞,身受重伤的秦先生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

  经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韦某驾驶的出租车灯光检验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且韦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认定秦先生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医生全力抢救,秦先生幸运地捡回了性命,但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没有意识。经医生诊断,秦先生重型颅骨脑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上消化道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他成了“植物人”。

  索赔:“植物人”遭遇身份难题

  秦先生住院后,其医疗费和赔偿该如何处置,秦先生的家人和肇事司机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但是,秦先生住院治疗了大半年仍昏迷不醒,显然没有办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打官司,但对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植物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秦先生的家人束手无策,经人指点只好向南宁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求助。该所的苏律师接了这个案子,他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至13条的规定,公民可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3类: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中,,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宣布一个人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