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被判撤销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发布时间:2021-01-23 06:19:15


第三人原告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流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划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办代理,哀求撤销离婚登记。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实情与妻子一起办理了离婚登记,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