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名誉权纠纷中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发布时间:2019-08-15 16:28:15


  要认定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除了是故意捏造事实以外,还必须要考虑此捏造的言论是否真的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在这一事实的认定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很大,但是,也还是可以依靠客观因素来考虑的。社会舆论是可见的。。

  一、判决书中会有涉诉微博的转发、评论情况的阐述

  如北大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决书有载,“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71464次,评论19020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该微博言论,例如,网名为‘癌症最新治疗技术’的用户评论称:‘肯定存在,无风不起浪’;网络用户‘天天累’跟帖评论称:‘北大好淫乱’。

  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21时22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3565次,评论4294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xxx的该微博言论,例如,网络用户‘妙玉娇龙’跟帖评论称:‘我支持您,我知道高校这种事很多很多,多得那些教授都习以为常,都没有羞耻心了。’;”

  二、判决书所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以及公众的反应

  2012年8月27日,腾讯网“今日话题”栏目第2165期制作了《“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的专题,该专题的导语写到“爆料不像纯粹捕风捉影”,在该专题的投票区,“新闻立场”栏目中对“你相信xxx的爆料吗?相信,不相信”进行网友投票,截止当日,投票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

  这个投票可以看出来,社会大众对涉诉微博言论的评价已经倾斜到深信无疑那边,对北大的社会评价确实大大的降低。

  三、,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一)是公开的,且公众理解爆料的含义

,是对公众人群公开诽谤及侮辱北大的行为,根据微博留言来看,大众是理解涉诉微博言论的基本意义的,即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餐饮女服务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微博言论的对象明确

  是指向代表北京大学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及北京大学的。

  (三)言论具有对北大及其校长、主任、教授群体诽谤及侮辱意义

  (四)言论足以或者可能使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降低

  从上述话题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出,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票数之悬殊,表明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已经相信了这些言论,本来北京大学是我国最高等的学府,在海内外都很知名,社会影响力很大,如今群众们已经确信北大内教书育人的先生们是为师不德,显然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已经真真切切地大幅度降低,使北大蒙污,就是根据微博评论、网上投票等可见的社会舆论内容,被告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侵犯。

  以上,可以看出,尽管“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条件似乎很虚不好把握,可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很多地方看到可见的社会评价。虽然互联网催生了微博等似乎言论不用负责的虚拟场所,使得乱七八糟的流言满天飞,但是也确实是个手机证据的好渠道,同时,我们已经开始管控微博、微信的不实谣言,自由言论的权利也必须在不侵犯他人或社会国家的权利的条件下行使啊。

(责任编辑:邝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