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0 02:58:15


  人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如果家属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找到失踪的人或是无法确定是否死亡的情形下,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程序,那么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1、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

  综上所述,申请宣告失踪的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向有管辖权,,如果公告期满仍然下落不明的,。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是什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