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宣告失踪的程序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20-05-03 16:29:15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我国民事领域中的特别程序,需要下落不明满足一定的期限,如果宣告失踪涉及到外国人的话,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涉外宣告失踪的程序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涉外宣告失踪的程序有什么不同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宣告失踪案件,,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民法通则》对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涉外宣告失踪的程序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内容,涉外宣告失踪程序与一般的宣告失踪程序没有什么不同,除此以外,大家还要清楚宣告失踪的时限性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