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1 17:37:15


  摘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我们应该要知道行政诉讼起诉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要准备什么材料、;下面为您详细解答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4、,。,。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八、?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应予受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

  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

  l、,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

,。

  十四、?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五、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