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09-01 03:14:15


  摘要:行政程序具有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功能。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虽然可以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可能引起行政权的滥用,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控制。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1、义务履行监督的执行保全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动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提醒:在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因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不停止是例外。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找包工队把违章建筑拆了,由当事人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