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4 20:19:15


  反致制度是用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重要制度。
  (一)反致反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转致转致在法文中亦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法,。
  (三)间接反致间接反致也称为“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依并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最后甲国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处理案件。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种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而言了。
  据此,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实践将不采用反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