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5 20:46:15


(一)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齐备,;材料不齐备的,。、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