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事责任(下)

发布时间:2021-04-06 19:43:15


  解读民事责任(下)

  【摘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比较

  《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用词上和含义上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有近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对其进行比较,首先要讲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的含义。

  《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被以侵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的,所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所有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德国学者在阐释该条规定时,将其概括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1]。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767条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对该条规定学者将其概括为“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一概括在学理上也适用于对《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的规定,二者统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中所规定的“妨害”是什么?德国学者解释说:“第1004条规定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之外所有妨碍所有权的形式。……由于所有权的目的就是在人们共同相处的前提下为所有人享受其用益提供全面的保护,因此凡是影响这种用益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之列。” [2]我国台湾学者有说:“所谓妨害,即不法侵害阻碍致所有人不能圆满行使其所有权之意。” [3]有说:“所谓妨害,指以占有以外之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之支配可能性。” [4]德国学者在阐释“妨害”一词时,也用“侵害”二字,如说:“该请求权所针对者,为妨害行为人,即侵害人。” [5]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列举的妨害的事例主要有7种类型:1.对物的实体的侵害,例如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兴建房屋、践踏不动产、对物的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2.可量物与不可量物的侵入,例如丢弃废料或垃圾于他人庭院,蒸汽、噪音和震动的侵入。3.无权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物,例如在他人建筑物上悬挂招牌、涂写标语;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土地拍摄所有人不愿公开的建筑。4.妨碍所有权的行使,例如利用他人土地作为通道,停车于他人车库。5.否认他人对物的所有权,例如甲宣称乙的物归他所有。6.土地登记错误、遗漏或不实,例如冒名将他人土地登记为己有,或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等无效事由而为所有权移转登记。7.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意识性影响”的妨害。“所谓意识性影响”是指第三人的行为妨害了物的使用人本来不应当被剥夺的美感或者风俗。例如,某邻居将其在居民区的不动产作为报废车的堆放场地使用。不动产所有人E只要往外看,就不可避免地看到这些报废品,因此他认为他受到妨害。再如,在相邻房屋内外从事色情活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妨害,不过,这种行为不是特别突出,则不构成妨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