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竞合有两种类型

发布时间:2020-05-21 22:41:15


  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类型有二:一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

  (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物的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

  (3)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不论在商家购物,还是在其他服务场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时常发生。

  (4)、赠与合同。因赠与物的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过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5)、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还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

  (6)、雇佣合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医疗合同。因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或违约行为造成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伤害或死亡、残疾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以侵权责任处理,也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请求处理。

  此外,一些劳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无权有偿处分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第二、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其直接后果是受益人开支的节省,但其行为对权利人构成了侵权。

  第三、擅自出租或者转租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事由,亦对物主构成侵权。

  第四、非法使用并收益。主要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如非法印制他人的商标标识出售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