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证会向被施暴者倾斜离婚伤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18:59: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王创辉莫松坚)近日,,发现有9宗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东莞中院表示,家庭暴力案件较为特殊,存在立法难、取证难和认定难等问题,。
3年离婚案件9宗源于家庭暴力
离婚纠纷,当事人主张离婚的原因之一往往就是家庭暴力,部分案件中家庭暴力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尚无单独就家庭暴力起诉的案件。
据东莞中院统计,2007年至2009年3年来,该院审理离婚案件共184宗,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有22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1.96%,而经审理后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有9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4.9%。
东莞中院统计认为,上述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表现为经常殴打、脚踢;还有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对方痛苦;还有涉及“冷暴力”性质的,如故意不回家、经济制裁、不履行同居义务等。施暴者往往是因家庭琐事动辄打骂,也有用衣架等凶器进行施暴,或者以试图跳楼、持刀要求女方杀死自己的过激行为等方式威胁对方。
审理存在取证难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实施家庭暴力的力度还不够,家庭施暴者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并且某些原则性规定审判机关难于操作。
此外,家庭暴力行为还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审判法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
取证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案件屡见不鲜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的时间是在晚上,发生的地点均在自己家中,无外人在场,无人知晓,加之一方畏惧施暴方,忍气吞声,不敢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更不会收集相关证据。
东莞市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法官更多的是坐堂办案,审查书面证据,无法深入到社区中去调解矛盾。东莞中院认为,若能在家庭纠纷中引入社工制度,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协助审判机关及时化解家庭暴力中矛盾,这样可以妥善解决纠纷。
法律优先照顾被施暴者
东莞中院2007年至200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曾判决加害方承担2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损害赔偿,同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有利于受害方的分割方式。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东莞中院认为,对于离婚案件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东莞中院认为不能一味等待受害者提供“充足”证据后再作判决,而是在受害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只有严肃、公正地执法才能达到惩暴目的,才能更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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