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问题严重破题需要全面追责离婚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8 07:17: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上万人。这些年,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检挂牌督办;羁押8年以下的,由省级院负责清理和督办。对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孙谦没有透露羁押8年以上的人数。这里有必要对羁押8年是什么概念进行解剖。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分三个时段: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最长1个半月,审理阶段两个半月。也就是说,如没有特别特殊的情况,刑事案件都应该在11个月内一审宣判。8年羁押,意味着超期7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基本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超期羁押7年,意味着一个无罪的人被剥夺了超过7年的人身自由。
现代法治进程有一个社会愈文明刑罚愈轻的趋势。其逻辑是,在个人权益很少的社会,极端的例子是奴隶社会的奴隶,除了身体和生命以外,没有任何权利,对其惩戒只能摧残其身体或剥夺其生命。而一个文明社会,人们在生命、人身之外,还有自由、财产、名誉等各种权益,剥夺其生命和人身之外的其他权益就能起到相同的惩戒作用。所以,社会越文明,生命、人身和自由就越显得宝贵,刑罚也就越轻。在人们各项权益快速发展的当下,尚是无罪之人数年被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原则、社会文明进步及基本的人道格格不入。
人们在很多场合和文章中,经常听到和读到严格依法追求失职者、渎职者、违法者责任的表述。媒体也很乐意将这样的表态制作成醒目的标题,一来震慑,二来表示一段时间将采取追究行动。这实际上依旧是延续“严打”思路,司法运行没有常态化,而是强调式的,阶段性的。其实,惩治性的规定早就有,为什么现在才要追究呢?当早已有之的惩戒法条被一次次强调时,意味着该法条的权威性在不断下降。所以,当立法工作完成后,司法活动的常态化是基本常识。
常态化的司法,意味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超期羁押,不仅今后需要严格追责,而且对之前发生的也需要严格追责,尤其是对之前那些严重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人员。对超期羁押,不全面追责不足以弥补对被押人造成的伤害,不全面追责不足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不全面追责不足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足够的警戒。
网友声音
四川网民奥迪A4:每年一万人减到200人,有进步,但就算只有一个人也是巨大的不公。
北京网民清风淡月:对这样的过错,应该大幅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
湖南网友17365:人们大都关注刑讯逼供,事实上,超期羁押比刑讯逼供对人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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