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1 20:29:15



正文: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赔偿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的一种。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因其履行职责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对监察对象的损害必须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活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民事活动、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既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害的,由国家赔偿。

  第三,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第四,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国家才予以赔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国家不负责赔偿。赔偿请求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先向监察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申请书,监察机关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