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6 15:05: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10年06月01日
  笔者认为:20世纪的大思想家、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伯特兰·罗素在1921年写成的一本《婚姻革命》对婚姻的论述颇有见地。他把婚姻看成一种合法的制度,是男女两性之间能够存在的一种最美妙、最重要的关系。“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快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5]由此可见,婚姻是两个人快乐的源泉,但它并不局限于此。在我们现有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一夫一妻制毕竟是人类最明智而合理的选择。一个人既然把自己纳入这一轨道,他就应当对自己的选择以及有关的行为负责。婚姻是一种行为契约,作为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的婚姻有其超出伴侣快乐的内涵,某项法定权利义务都包含着对双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干预。可以设想,只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世界上继续存在,就已经并继续为人的感情欲望的满足与无限膨胀设置一定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尚未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行为、以身试法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6]
  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
  (一)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实行抚慰金救济是现代民法上的救济方法。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有关人身权中的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财产方式为主的救济手段。广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排除影响,赔礼道歉,而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救济,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作用。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以看出,这一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后者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些夫妻共同财产给无过错方。而前者是一种民事责任,是让过错方承担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慰抚受害方,惩罚过错方,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直接联系。
  (三)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7]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过错方的侵权责任要件有四因素:
  第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存在侵犯配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少;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身体机能或器官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尤其在婚姻中,婚姻关系往往存续很长的时间,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形态并不都是现存的财产。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义务和抚养照看孩子,即所谓牺自己而帮助另一方成功,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会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伤残)等。精神损害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婚姻系的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