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1 23:43:15


  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的探讨

  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

  “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 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 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