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不授予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29 02:59:15



答:并非所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发明创造都能成为专利。大陆《专利法》第5条、第25条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作了规定。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人的论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国家专利局依据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于1989年发布第27号专利局公告,规定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