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03 12:10:15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认为其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 ,它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在先使用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条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先用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脱离原来的生产实体单独转让。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有关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仅限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并不面向所有国家。需说明的是,在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载有仿制专利的产品,不在此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应视为侵权。

  四、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没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原专利法,现行专利法不再确认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得的产品的行为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依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来源为合法,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要承担完全的侵犯专利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