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明办事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5 12:06:15


  公明办事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明办事处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结合公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明办事处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实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严禁无预算的计划外采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办事处各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六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值在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项目,根 据(深光管办[2008]17号)规定,报新区社会事务办组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值在人民币5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的货物及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由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明办事处设立公明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公明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明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长为负责公明办事处日常工作领导,副组长为公明办事处分管财政领导,成员由纪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办主任、财政办主任、审计办主任、司法所所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会计核算中心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兼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和实施细则;

  2、审查确定政府采购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现行法律法规不明确的特殊条款;

  3、审议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4、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任务。

  2、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4、负责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整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及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

  6、接受纪检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物资;

  2、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修缮和租赁项目;

  3、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法定投标人数不足的,以及没有合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或者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网提供的商品,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上网方式进行采购;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人申请采购项目须向办事处提出报告,经办事处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安排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于投标截止日5日以前发出。

  第十九条 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方法。上述评标方法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的评标活动。

  评标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由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人数必须为单数),确定谈判的内容;

  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人名单(不少于3家);

  ③谈判小组委托相关人员与单一供应人分别进行谈判;

  ④确定成交供应人。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采用最适当的评标办法确定供应人。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的内容及供应人的详细情况报办事处领导小组,经同意后,与供应人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的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由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数(人员必须为单数),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②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人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③确定成交供应人,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人。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家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记录和资料保存,并根据采购结果形成相应的纪要式文件,采购人根据纪要文件采购,并凭纪要文件及购买发票报帐。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及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带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供应人直接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物资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人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2、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

  3、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终止采购;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采购人或者供应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政府招标采购业务:

  1、明知招标项目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仍代理招标的;

  2、未依本办法规定组织评标小组或者未依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3、与采购人或者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1、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2、在供应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人的;

  4、向采购人、招标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与采购人、招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未依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

  中标的供应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应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无效;擅自变更单价和其他条款的,变更无效并追究主要责任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公明范围内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举报投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明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