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5 08:00:15


  (一)招标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5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布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工程报价方式、投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售价、履约担保金额等其他事项。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二)投标

  1、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送达的撤回。投标人的投标时间,由招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的需要合理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之后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联合投标。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要求。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唱标。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确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评标

  1、评标机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4)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招标人应当请纪检部门派员从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2、评标方法。货物或者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批准。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的评标方法。

  3、评标程序。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中标候选供应商;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等。

  4、评标要求。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五)定标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招标人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中标公示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废标

  1、应予废标的情形。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并且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的处理。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的批准。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并且确实需要采购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经招标人申请,由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同意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