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的知识整合

发布时间:2019-08-18 09:36:15


  核心内容: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三种。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环境行政责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基本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类别。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5种。

  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