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19 12:04:15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其法律特征是: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始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7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3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