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1-04-09 07:14:15


  一、缺席判决的含义、特点及适用情形

  缺席,按通常意义的解释,是指人们在规定或约定的期日未到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缺席是指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做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对席判决而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至131条对缺席判决制度作出规定。概括而言,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原告缺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以后可以重新起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权。2、被告缺席的,或者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被准许而缺席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缺席判决的干涉。3、当事人缺席,导致民事诉讼诉辩式对抗模式的失衡,庭审程序进一步简化。4、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的,。

  依《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第一百三十、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的;2、原告申请撤诉未经准许而拒不到庭的;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4、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5、第三人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

  1、: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15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第159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162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