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26 10:15:15


核心提示: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依法定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或对其死后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遗嘱继承,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依法定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或对其死后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然人依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有两种制度,即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只要有遗嘱人合法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事先征求继承人的意见或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也不因遗嘱继承人是否知道它的内容而使遗嘱的效力受到影响。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有权变更、撤销自己的遗嘱。

(二)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独立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

遗嘱作为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质,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对遗嘱内容做出意思表示,不允许由他人的意思来辅助或代替。因此,不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代理制度。虽然法律允许遗嘱人在不识字、残废或其他情况下,可以请求他人制作代书遗嘱,但这并不是代书人代理遗嘱人立遗嘱,而仅仅是代书人从技术上协助遗嘱人完成遗嘱的设立。为了保证遗嘱的独立性,我国继承法规定,由他人代书遗嘱时,遗嘱人本人要签名,并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在立遗嘱后至遗嘱人死亡前,并未发生遗嘱执行的效力,其执行的法律效力,应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只要遗嘱人还健在,任何人都不得要求按照已立的遗嘱继承财产。

(四)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遗嘱不仅决定着遗嘱人的财产命运,还有可能关系到不同情况的继承人的利益和家庭、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为确保遗嘱的稳定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本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遗嘱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只有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的遗嘱,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认为,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后来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影响其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须他人同意,就可直接发生效力。因此,遗嘱应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无效。遗嘱被伪造的,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人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继承法虽然肯定了公民享有订立遗嘱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遗嘱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四)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也就是必须采取《继承法》第17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否则,即使遗嘱的其他条件都具备也是无效的。

1、公证遗嘱。是指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的遗嘱。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订立公证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与公证员一同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书写或口述遗嘱内容,公证机关要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和遗嘱内容。公证遗嘱能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国家提倡公民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书面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简便易行,又可节省费用,保守秘密,充分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依据继承法,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授,代书人代书,并由见证人见证证明的书面遗嘱。在遗嘱人没有文字书写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书是实现遗嘱人立遗嘱意愿的重要途径,它适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为保证遗嘱确实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法要求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书写的遗嘱要经遗嘱人确认,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制品录制记载遗嘱人的遗嘱,并由见证人见证证明的遗嘱。录音遗嘱是一种较新颖的遗嘱形式,具有简便易行表达准确的特点,但是录音制品易为他人伪造、篡改,并且不易保管,所以,继承法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制作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说明制作的地址、年、月、日,制作完毕后要将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交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5、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见证证明的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其它形式的遗嘱情况下的一种特别遗嘱方式。口头遗嘱最为简便,适用于危急情况,但容易失实,难以认定,也易为他人篡改、伪造,所以,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必须记录口述遗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方能生效。为了保证遗嘱见证的真实性、公正性,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见证人的资格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遗嘱的效力包括遗嘱的成立效力和遗嘱的执行效力。 核心提示: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依法定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或对其死后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遗嘱继承,遗嘱执行人

1、遗嘱的成立效力:是指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定形式亲自订立内容合法的遗嘱时,遗嘱便有效成立。

2、遗嘱的执行效力:具有成立效力的遗嘱,因遗嘱人死亡而得以执行。遗嘱只能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效力,遗嘱人死亡以前遗嘱不得执行。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其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变更遗嘱是遗嘱人享有的权利,不需征得继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变更遗嘱时,遗嘱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后的遗嘱当然也必须内容合法,并且依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遗嘱人变更遗嘱,可以对原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也可以以立新遗嘱的形式,使原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因与新遗嘱内容发生矛盾而无效。依《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原立遗嘱不同的形式,但是原遗嘱是以公证方式订立的,则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形式变更,而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进行变更。除公证、自书遗嘱外,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时,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各种法定形式的要求制作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变更后的遗嘱合法有效,应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如果变更后的遗嘱是无效的,仍以原先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实际执行的遗嘱。

(二)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全部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遗嘱也是遗嘱人的权利,遗嘱人可以基于种种考虑撤销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随时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也和变更遗嘱一样,也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更不能委托他人于其死后代为撤销。

撤销遗嘱,遗嘱人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遗嘱。遗嘱人对原遗嘱的内容部分撤销实际上是遗嘱的变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五、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执行效力后为实现遗嘱内容由遗嘱执行人依据遗嘱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一)遗嘱发生执行效力的条件

1、遗嘱依法成立

遗嘱人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遗嘱继承也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因此,执行遗嘱的前提是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否则,谈不到遗嘱执行的问题。

2、遗嘱人死亡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才能开始执行,因为遗嘱所反映的是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实现,即只有当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获得执行效力。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遗嘱的执行必须在遗嘱人死后才能开始,因此,遗嘱人不可能自己去执行遗嘱,但是如果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直接去执行遗嘱,虽然简便省事,但也容易产生弊端,因为他们与遗嘱的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为了妥善保护遗嘱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继承法特设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执行人是根据遗嘱人的生前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个人或组织。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在遗嘱中没有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