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9 16:22:15


核心提示: 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 有效的民事行为

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几层含义: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只要民事行为具备无效的事由,则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仲裁机构裁决,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3、确定无效。被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4、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意思表示的内容绝对不被法律所认可。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形态。民事行为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分类:

1、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某些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损害其他利益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又包括:(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所谓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一般说来,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误解成立。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获巨大利益,另一方受重大损失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1)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的不公平;(2)发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1、 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成立效力;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其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但有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其能因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产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的,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

五、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可以分为单方返还或双方返还。双方互有给付的,各自向对方负返还义务;仅一方给付的,他方负返还义务。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在存在单方故意的情况下,故意的一方应向对方返还财产,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追缴上交国库。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所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必须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返还原物,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但有修复可能和必要,应予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其他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利益,应以当时的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等为标准折合成钱款返还。

(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四)其他后果。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