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婚罪规定的思考(二)

发布时间:2019-08-18 02:20:15


  本文通过对刑法重婚罪的分析解读,思考了重婚罪的条件、规定扥合理性,并且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以及重婚罪,重婚罪规定,等相关信息咨询。

  今年的两会期间,,认为:目前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太苛刻,从而导致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不可能有这样的傻人,明知自己重婚还对外称夫妻,也不可能一人分别与两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这关是过不去的。

  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即‘包二奶’的现象屡见不鲜、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这部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社会上重婚现象较多,他们有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财产,甚至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但是得到法律制裁的却寥寥无几。”

  故建议对重婚罪重新进行界定:“对凡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一定期限,或已生有子女的,应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我个人认为,这种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和遏制重婚、“包二奶”行为,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对重婚罪不宜做扩大解释。因为重婚罪属于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主要是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当一个人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时,他为了不触犯刑律,就不与婚姻以外的同居者互称夫妻。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范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