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详解

发布时间:2019-08-23 00:27:15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下面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律师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诉讼经验。他们通过代理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委托代理的范围里,将律师放在首位,说明了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诉讼代理活动的知识性、专业性越来越强,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乾,在委托诉讼代理中将会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这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被代理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对案件情况较为了解。因此,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代为诉讼是常见的。

  (三)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是指这个团体推荐某人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例如,妇女联合会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妇妇随着合会组织派出某人以妇女联合会的名义代理诉讼。工会为保护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工会组织中派出某人以工会的名义代理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是指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在征得委托同意的情况下,推荐其成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反映了社会团体和单位对当事人利益的关心和对其诉讼的支持和帮助,,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同一性。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规定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不宜充当诉讼代理人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为了不致因出庭人员过多而影响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相关知识介绍: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分析:这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3类委托代理人。此外,为规范诉讼代理活动,避免部分公民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权利,新《行政诉讼法》减少了一类委托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