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发布时间:2019-11-01 11:22:15


  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

——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关于该条规定的含义以及是否合理,在学说上有一定的争议。本文以为,当前的各种学说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根本不是一个特别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实务中则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一、问题的提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为了决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 [1]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或者是有权代理,或者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决定代理是否为有权代理的时候,需要明确代理人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为何,然后将其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相比较,如果前者能够落入后者的范围,则属于有权代理,如果后者不存在或者前者无法落入后者的范围之内,则属于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之下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决定着代理权的发生及其内容。所以,有权或者无权代理的问题就成为考察代理行为能否落入授权行为的范围之内。如果授权行为发生了“不明”的问题,是否为有权代理也就会“不明”。 [3]可见,与其说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是“授权” 不明问题,不如说它处理的是“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不明的问题。 [4]当然,要确定是否为有权代理既然需要用代理权限(即授权行为)和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相比较,则授权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确定是首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