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发布时间:2019-08-04 05:36:15


  我们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了某产品的地区销售总代理资格,一年后代理期限届满,但对方公司决定不再与我公司续签代理合同。但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我公司仍存有部分产品未销售出去,可代理协议本身又没有合同终止后对方公司应当收回货品的明确约定。

  请问: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我司是否有权要求退回存货?

  销售代理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代理商始终未取得所代理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根据授权者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这在《合同法》上属于行纪合同,其特点是,行纪人(代理商)作为某项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一方,事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从事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根据约定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由于销售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者是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原代理商即不得再行销售产品,这从权利的角度讲,属于未经授权即无权再销售原代理产品;而从义务的角度看,则是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商已无任何义务再为委托人销售原代理产品。

  据此,贵公司可以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为由,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贵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因而在法律上贵公司是有权要求退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