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03 18:14:15


  问:某保险柜公司与我百货大楼自2000年至今有多次业务往来,签订业务合同以及送货、售后服务等,该公司都由其业务经理梁某一手经办。2006年10月,梁某又用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我大楼签订了保险柜购销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万元,20日内交货,预付款1万元。当天我大楼财务人员就将1万元预付款汇入梁某提供的账户。20日后,我们不见保险柜公司发货,便打电话询问,得知梁某早在2006年8月就辞职了。我们让保险柜公司履行合同,被对方拒绝。保险柜公司该不该按合同送货?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梁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保险柜公司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柜公司与你百货大楼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其业务员梁某与你方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人们(包括保险柜公司)可以认为,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梁某可以代理保险柜公司与你方从事商务行为。在2006年10月签订合同时,梁某与你方签订合同用的是其提供的加盖了保险柜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另外梁某离厂后保险柜公司并未及时通知你方。在此情况下,你方有充分的理由确信梁某仍为保险柜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保险柜公司应承担梁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你方的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