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权和优先权在清欠工程款工作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4 05:37:15


  所谓催告权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在催告期结束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该工程款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为催告权和优先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行使催告权和优先权。

  《合同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比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留置权物一般为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范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不动产作为留置权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能适用《担保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从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而言,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时,才能行使留置权。而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既可能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也可能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已经实现对该工程的法定占有。此时,承包人没有占有发包人的财产,缺乏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要件留置权的行使已不可能,但此时仍可依法行使优先权。由此可见,《合同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

  根据该条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充抵工程款;另一种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优先受偿。

  催告权和优先权行使

  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未能如期获利工程款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行使用催告权和优先权。

  1、催告权的行使。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并应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而言,合理期限的确定不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单方做出,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催告期时应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所欠工程款数量和承发包双方的经济状况。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关于合理期限的法律规定,这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优先权的行使。催告期结束后,发包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仅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为限。在此限内,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是采用协议折价还是依法拍卖实现优先权。协议折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工程的价值(一般而言,工程价值大于拖欠工程款数额),承包人既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承包人,以充抵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优先权的费用;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产权转移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扣除其应得款项后,将差价给付发包人。依法拍卖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承包人应得款项的支付。拍卖时,。拍卖所得价款首先用来清偿承包人的应得款项,多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