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

发布时间:2021-02-09 13:25:15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为欺诈;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为胁迫;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认定为乘人之危)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

(8)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

(9)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