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发布时间:2020-12-18 23:20:15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法设定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是法律授予的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或实施任何行政许可,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许可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故意过错,就构成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许可的,即本无设定行政许可权限而设定许可,或者直接实施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以依法撤销许可的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2、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定的权限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无权限许可。即没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实施了行政许可。

  (2)越级许可。下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上级行使的行政许可,或者上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下级行使的行政许可,如属地管理的事项等。

  (3)超越许可的地域。超越了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地域范围,如甲地行政机关许可了应由乙地管理的事项。这些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有故意过错,同样要应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许可。

  3、违反法定许可内容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时,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不履行法定的许可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如果符合,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越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二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项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反,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没有给予许可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就应为行政许可违法。

  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作出许可而未进行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不择优作出行政许可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四是行政机关在许可后不履行法定的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不力,违背了法定的“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是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方面,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主观过错(有故意的,有些是过失),因此,都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法定许可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相关义务。如果违背了法定的方式、步骤,或者超越了法定的期限,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是违法行为。具体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应接受申请而不予受理的。

  (2)应该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未公示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一次告知的。

  (5)应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未说明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行为,同样存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当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危害程度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实施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目的、原则。在实施许可或监督过程中主观上故意违背法定目的和原则行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都是违法行为。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这些都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并且都是行为人主观过错引起的危害性较大的后果,承担的责任也就比较重。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