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4 13:44:15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

陈卫东

医疗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医疗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责任。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是基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笔者试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分类、性质、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一下分析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则是医疗机构,且医疗事故的发生只能是出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如果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是基于医疗关系发生的。患者就医挂号的行为,实质是订立医疗合同的要约,医院接纳患者并为其治疗的行为,实质是对患者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因而医院与病员之间的医疗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使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存在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医疗事故应适用违约责任原则还是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学术界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违约责任原则,因为医院与病员之间既然成立了一种特殊的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实质上就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然适用违约责任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其理由是: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因为医疗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患者在接受治疗(尤其是行手术)前,一般要再与医院签订自愿手术的协议,从而使医院一方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借合同免责成为可能,这对患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适用侵权责任则较合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对于侵权行为,事先约定免责是无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患者的保护,更能体现我国“救死扶伤、,更适合我国国情。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当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只有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是医疗意外。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目前有两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第119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显然,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范围比处理办法的一次性赔偿要广泛得多。由于处理办法的行政命令性较强,患者的损害补偿费的数额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使病员与隶属于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性在本质上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笔者认为处理办法应适用于不平等主体间,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与病员及家属、医疗单位、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程序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一矛盾,,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纠纷时,若遇到适用民法通则与处理办法发生冲突时,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依照民法通则及处理办法,根据医院与病员各自的过错责任(有时病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也可能会有一定的过错),以及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实际损失,分别情况由医院给予病员相应赔偿。
根据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
由于医疗事故一般是在病员入院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对于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因治疗其他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由医院承担,医院主要承担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费用。
1、对于一级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73、74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费标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丧葬费为500元;企业干部职工为400元;城镇居民和农民的丧葬费为400元,但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安放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如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