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申诉案审查焦点和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6 02:51:15


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医疗纠纷本身的争议,反映出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体制在面对日渐增多的医疗纠纷时所存在的诸多矛盾问题。医疗纠纷的增多,原因主要是:;二是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把医疗缺陷、医疗差错纳入到其范围之中。总之,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是在实际中,医疗患者或家属常常依据治疗的效果来衡量是否是医疗事故,患者的思维是没有达到治疗的效果即是医疗上的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也是产生纠纷的动因。


一、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从法律上讲,医疗纠纷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包括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1: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


原告认为,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是19万元。立案同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海淀区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后因首次鉴定虽然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诊疗护理常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1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是10万元。被告提出上诉,。


从案例1中可以分析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这个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主要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虽然两者都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但两者审理时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二,在医疗鉴定上的区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对于专门性的问题,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都要进行必要的医疗鉴定。一般来讲,对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可以申请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两者也不是完全绝对的,从案例1可以看到,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采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原因在于: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大于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结果比较权威,也比较专业。,使本案涉及了医疗事故,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存在医疗过错,反之,存在医疗过错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第三,在损害赔偿上的区别。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则不能请求"死亡赔偿金"。在两者的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恰恰是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最大赔偿数额。所以,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就是直接造成了两者在损害赔偿数额上的差异。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性质


就本节来讲,主要探究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不仅是适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更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医疗事故的界定、处置、技术鉴定、赔偿等问题和争议需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还要适用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常规,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这些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从的规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性质的认定,一直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认为是违约责任的,有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有认为是责任竞合的,笔者认为,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讲,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也有例外。


首先,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体现了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行为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