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受伤手术后双目失明医患围绕医疗事故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26 13:55:15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 唐晓烨)金秀瑶族自治县居民吴树仁因头部受伤,入住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原本病情稳定,做完脑手术后却双眼失明。于是,。围绕着治疗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医患双方申请进行了一系列鉴定,同时此案也历经再审程序。最后,,医院在吴住院期间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存在民事过失。近日,,维持了驳回吴树仁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头部受伤 患者术后双眼失明

  2000年11月1日,吴骑摩托车时不幸跌倒在地,伤及头部。家人将其送到金秀县头排镇卫生院抢救,随后又转到县医院治疗。据县医院介绍,当时各项检查后发现,吴头颅内出血少,且神志逐渐恢复,入院第二天后就可在他人扶持下自主解大小便,说明无需进行手术治疗,于是医院一直密切观察病情,采取降脑压、营养脑细胞和防止感染等治疗措施。

  同月8日上午8时,吴病情突然恶化,转入昏迷状态且小便失禁。拍CT片后显示,其头颅内水肿加重,压力增高,需要立即手术治疗。征得家属同意后,县医院对吴实施了开颅手术,清除血肿。术后复查表明,手术治疗是有效的,吴的病情又逐渐好转。不料,意外突然再次发生:2000年11月16日,吴反映他的眼睛看不清东西,经过医院眼科医生会诊,确定吴的眼底结构正常,但视力仅有光感。随后,家人又陪同吴先后到自治区内其他几家医疗单位检查治疗,基本上诊断吴为重型脑挫裂伤、视神经挫伤。当吴转回县医院时,却发现病历丢失了。

  病历丢失

  吴妻认为,丈夫双眼失明是县医院的治疗行为造成的,于2001年5月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了鉴定申请。对方则答复,由于吴的病历丢失,缺少原始的医学文书做依据,无法对事件进行医疗鉴定。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吴家人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多方交涉,却没有结果。

  2003年4月,,向县医院索赔15万元。与此同时,依据吴的申请,,认定其为三级伤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3年9月,柳州市医学会认为,该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吴不服,要求继续做鉴定。于是,。由于原有病历已经丢失,县医院方面只提供了重新整理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回忆性”资料,吴拒绝使用该材料作为依据。无奈之下,:不能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法庭上,医院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吴是车祸导致脑部受伤,而其他医疗单位的诊断显示,吴的双眼失明是脑挫伤所致,说明是车祸损伤脑部造成眼睛失明,与县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关。

  2004年4月,,认为吴的双眼失明虽没有证据证实与县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把吴的病历丢失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吴树仁7.5万元。

再审 改判驳回患者诉请

  随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再审期间,,并在当事双方对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次将有关材料送往鉴定。2004年10月,:吴树仁双眼失明为其颅脑损伤所造成的,金秀县医院在治疗上无原则过错。

,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是依据区内其他几家医疗单位的检查材料作出的,而这些材料是吴提供的,双方没有意见。因此,该鉴定对吴的双眼失明原因分析客观、公正、全面和科学;现有证据证实吴双眼失明是颅脑损伤所致;医院丢失吴的病历,是管理上的过错,这种过错与吴的双眼失明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吴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

  近日,,驳回了吴树仁的上诉,维持原判。